(2017)苏0382执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1304陈登明与孙贵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登明,孙贵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1304号申请执行人陈登明,男,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孙贵胜,男,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陈登明与被执行人孙贵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9526号民事调解书:孙贵胜偿还陈登明货款1308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60000元,2017年7月30日前付35000元,余款358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孙贵胜未按约履行,陈登明可就未得款项一并提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916元,减半收取计1458元,由孙贵胜负担。因被执行人孙贵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登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但车辆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执行财产并已列入失信人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382执130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审 判 长 张 鑫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徐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