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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更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姜成义减刑刑事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成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渝02刑更981号罪犯姜成义,男,汉族,生于1995年5月1日,重庆市垫江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1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成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以罪犯姜成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2017年7月20日,重庆市三合监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罪犯姜成义的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撤回(2017)三合狱减字第442号减刑建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