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5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象山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赖巧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巧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590号原告:象山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号海御官邸*幢*单元***室。法定代表人:王宇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励旭,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巧君,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象山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赖巧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励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巧君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象山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为由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作出的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象山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林 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邢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