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朱建峰与易理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峰,易理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6民初325号原告:朱建峰,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被告:易理基,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原告朱建峰(下称原告)诉被告易理基(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朱建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建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朱建峰撤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建峰负担。审判员 喻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成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