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南京玉桥商业广场叶林童装经营部、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南京玉桥商业广场叶林童装经营部,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706号原告: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陆家镇陆丰路28号。法定代表人:宋郑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挥,该公司总裁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仿卫,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南京玉桥商业广场叶林童装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8号商业广场2B117号。经营者:叶小丽。被告: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北路。法定代表人:凌贤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玉桥商业广场叶林童装经营部、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100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1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 新审判员 薛 荣审判员 雒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乐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