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10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萧伟与重庆世纪标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伟,重庆世纪标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10251号原告:萧伟,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世纪标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团结路1号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53010860。法定代表人:张栩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波,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萧伟与被告重庆世纪标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萧伟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世纪标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萧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萧伟对被告重庆世纪标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萧伟负担。审判员 曾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