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许昌市泓方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王秋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市泓方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王秋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8民初1010号原告:许昌市泓方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高桥营乡李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492267309。法定代表人:李红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瑞,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秋生,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许昌市泓方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秋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秋生经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昌市泓方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49066.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常有业务来往,2015年6月2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合计拖欠原告供货款49066.35元,2016年底,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暂时无钱为由拖欠支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被告王秋生未答辩。原告许昌市泓方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王秋生未到庭进行质证。原告提供的欠条系原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市泓方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持有被告王秋生出具的欠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9066.35元,证据充分,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秋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昌市泓方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066.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7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秋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审 判 长 李 岚人民陪审员 何 苗人民陪审员 刘爱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