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何惠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何惠爱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9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陆文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惠爱,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上诉人佛山市高明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惠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8民初4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具有涉外因素,且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案虽存在涉外因素,但涉案标的不大,且不具有案情复杂、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故高明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