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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复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嬿、李忠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嬿,李忠爱,李并生,天津市商舣麦投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复54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周嬿,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李忠爱,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熠,天��天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并生,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商舣麦投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与内江道交口南侧香年广场2-2-7-8号。法定代表人:周嬿,经理。复议申请人周嬿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执异21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7月12日举行了听证。复议申请人周嬿,申请执行人李忠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熠到庭参加了听证,并提交了书面意见。现已审查终结。津南法院查明,原告李忠爱与被告周嬿、李并生、天津市商舣麦投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称:商舣麦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津南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南民一初字第388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周嬿、李并生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5900000元、利息939500元,合计6839500元,被告天津市商舣麦投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进入了执行程序。2017年4月13日津南法院作出(2017)津0112执恢59号之二执行裁定,拍卖异议人周嬿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与内江道交口南侧香年广场2-2-7-8号房屋。2017年5月17日异议人周嬿向津南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拍卖该房产会造成异议人巨额损失,且该房产存在拍卖不能之情形,故请求中止(2017)津0112执恢59号之二执行裁定的执行,停止拍卖异议人的该房产。津南法院认为,异议人应当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津南法院依法拍卖异议人涉案房产的行为并无不妥。涉案房产与异议人所主张的另案并无关联,且异议人所主张的涉案房屋存在拍卖不能之情形亦无法律依据,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裁定驳回了异议人周嬿的异议请求。复议人周嬿向本院申请复议称,申请复议人已经于2017年3月16日,以被申请人李忠爱为被告,提起了诉讼,案由为不当得利。涉案本金984021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该案现正在诉讼中,存在案件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与本案的执行存在关联性。而一旦执行中拍卖了复议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必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无法追回。此外,涉案房屋并非空房,而是有人居住,存在拍卖不能的情形。为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复议。申请执行人李忠爱称,不同意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我们认为另案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请求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津南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另外还查明,复议申请人所称的,其已经以被申请人为被告,提起不当得利的诉讼。该不当得利的诉讼案件,津南法院已经作出判决,驳回复议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且复议申请人并未提起上诉。在听证中,复议申请人称准备对该案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复议申请人的复议主张能否成为阻碍拍卖其名下房产的事由。首先,津南法院根据生效判决,对复议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拍卖,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妥。其次,复议申请人的复议主张理由亦不能成立。复议申请人主张其与申请执行人之间因不当得利争议尚在进行诉讼,且胜诉后存在相互抵销的可能。经本院听证查明,复议申请人所称的不当得利之诉已经被法院判决驳回,复议申请人并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复议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另外复议申请人主张,涉案房产有人��住,该房产已经出租。存在拍卖不能的情形。本院认为,涉案房产在复议申请人名下,如果该房产已经出租,并不会改变该房产的所有权,因之并不能成为阻碍该房产拍卖的事由。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嬿的复议申请,维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执异21号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德明审判员  李会芝审判员  靳淑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守一速录员  张可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