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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2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2民初334号原告:李某某,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王某某,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吴某某,女,194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计122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雁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亚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