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2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2民初334号原告:李某某,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王某某,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吴某某,女,194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计122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雁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亚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