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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欧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欧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2112号原告:呼和浩特市欧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润生,回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福,住呼和浩特市。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欧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呼和浩特市欧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欧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阿拉坦其其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