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438于文芹与东台威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芹,东台威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2438号申请执行人:于文芹,女,1967年7月13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东台威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镇中小企业园南区华厦园B4幢。法定代表人:杨冬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于文芹与被执行人东台威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3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原告东台威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支付被告于文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248.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2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135.6元、护理费2220元、伙食费740元,合计140844.2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东台威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文芹与被执行人东台威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东台威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计给付申请执行人于文芹90000元,于2017年7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于文芹20000元,从2017年8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于文芹10000元,直至2018年2月还清,余款申请执行人于文芹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书及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81执2438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夏伯远人民陪审员 周亚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