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刑更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亚超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亚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刑更5号罪犯王亚超,绰号黑黑,男,199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伊川县。2016年6月17日,本院依法作出了(2016)豫0329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亚超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伊川县司法局于2017年6月28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王亚超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伊川县司法局提出,矫正对象王亚超于2017年5月24日最后一次到伊川县司法局鸦岭司法所报到后失去联系,脱离监管,时间超过一个月,伊川县司法局鸦岭司法所多方查找不到,至今仍未按规定报到。王亚超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本院对社区矫正人员王亚超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亚超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2016年7月1日将罪犯王亚超交付伊川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为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王亚超于2017年5月24日最后一次到伊川县司法局鸦岭司法所报到后失去联系,脱离监管,时间超过一个月。另查明,罪犯王亚超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4月10日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6月6日经伊川县人民法院决定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被判处缓刑,于2016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被伊川县看守所释放,共被羁押27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伊川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2、走访记录、电话查找记录;3、伊川县鸦岭乡樊店村村民委员后证明;4、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5、释放通知书回执等证据在卷资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亚超在缓刑考验期内,无视法律规定,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且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其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豫0329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王亚超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王亚超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扣除其之前被羁押的27天,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少峰审判员 李秀荣审判员 王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睿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