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进书与王光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进书,王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罗进书,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王光辉,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执行罗进书申请执行王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希贵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大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