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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恢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泸县石桥镇银朝村一组、泸州炳业建材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县石桥镇银朝村一组,泸州炳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恢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泸县石桥镇银朝村一组。负责人:赖世全,组长。被执行人:泸州炳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石桥镇银朝村*组。法定代表人:夏俊兰,经理。本院在执行泸县石桥镇银朝村一组与被执行人泸州炳业建材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泸泸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泸州炳业建材有限公司应申请人土地租赁费、复耕费143415.84元,案件受理费3168.84元,因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以(2017)川0251执恢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泸州炳业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泸县石桥镇银朝村一组机器设备及搅拌生产流水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泸州炳业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泸县石桥镇银朝村一组机器设备及搅拌生产流水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