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98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住滑县。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豫0527执9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崔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红旗路支行账号为6*×××*5内的存款13025元,现因被执行人崔某某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崔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红旗路支行账号为6*×××*5内的存款1302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刘军伟审判员 曹欢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帅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