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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财保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凉山州垠丰卓然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都兴红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凉山州垠丰卓然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兴红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财保44号之一申请人:凉山州垠丰卓然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长安中路11号2幢1单元1层A2号。法定代表人:邱玉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泽,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成都兴红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航空港桂花堰社区成白路北段大件路口。法定代表人:刘寿宏。担保人:邱玉宏,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担保人:储海宁,女,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申请人凉山州垠丰卓然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兴红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75863元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邱玉宏、储海宁以其共有的位于郫都区郫筒镇望丛东路滨河花园×栋×单元×层×号【权证号:川(2017)郫都区不动产权第×号、川(2017)郫都区不动产权第×号】住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凉山州垠丰卓然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保全成都兴红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为保护成都兴红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邱玉宏、储海宁共有的位于郫都区郫筒镇望丛东路滨河花园×栋×单元×层×号的住宅一套【权证号:川(2017)郫都区不动产权第×号、川(2017)郫都区不动产权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龚文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林越霄书 记 员 刁妍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