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某某、朱某某、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百家坪社区居委会7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某,朱某某,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百家坪社区居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廖某某,女,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百家坪社区。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百家坪社区。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百家坪社区。法定代理人:廖某某,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百家坪社区居委会7村民组,系原告朱某某之母。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百家坪社区居委会,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百家坪社区。主要负责人:潘林华,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朱某某、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百家坪社区居委会7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百家坪社区居委会7村民小组已履行(2016)湘0703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某某、朱某某、朱某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703民初20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刘红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