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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5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曹亮、曹爱武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曹亮,曹爱武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5018号原告: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阜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632595(1-1)。法定代表人:胡皖忠,董事长。被告:曹亮,男,汉族,1992年4月10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曹爱武,男,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系曹亮父亲。原告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亮、曹爱武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曹亮、曹爱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曹亮、曹爱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2元,由原告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徐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