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422执恢1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谢碧英、黄慧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碧英,黄慧金,许开杨,黄位峰,邓冰松,陈天石,黄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2执恢1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谢碧英,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藤县。申请执行人:黄慧金,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藤县。申请执行人:许开杨,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藤县。申请执行人:黄位峰(系上述四个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藤县藤州镇西厚路11号。被执行人:邓冰松,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藤县。被执行人:陈天石,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藤县。被执行人:黄建勇,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慧金、黄位峰、许开杨、谢碧英与被执行人黄建勇、邓冰松、陈天石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登记单位登记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座落于广西藤县藤州镇河东挂榜小区恒榜花园二期HD06-09-03-02-A#、D#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利证号:藤国用2014140661号,宗地面积1449.5平方米)属被执行人黄建勇所有,本院已经依法委托评估拍卖了上述财产,得款518万元。另查明、截止2017年7月20日,在本院申请执行参与分配与被执行人黄建勇有关的执行案件共21件,申请执行标的2100多万元。本院已依法处置的财产扣除执行费用、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评估费等费用后,剩余金额不足以清偿各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云杰审判员  廖海云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静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