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民终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营口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海山张晓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营口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海山,张晓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民终1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法定代表人:秦涵晓,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海山,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晨,女,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大石桥市。上诉人营口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海山张晓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6)辽0802民初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营口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营口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营口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营口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盖世非审判员 赵 群审判员 徐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奥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