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江海区惠能食品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江海区惠能食品百货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80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海区惠能食品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麻三元山里B7-B8。经营者:陈玉财。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宣干,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海区惠能食品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肖庆文审判员 廖明亮审判员 区素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兆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