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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12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漳州中菲工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漳州中菲工贸有限公司,黄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2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004室。法定代表人:西村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詹进、洪宗新,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漳州中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官山村南坑场,组织机构代码69193799-3。法定代表人:黄明龙。被执行人:黄明山,男,汉族,1964年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执行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漳州中菲工贸有限公司、黄明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漳州中菲工贸有限公司、黄明山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对调查情况予以确认签字,但无法提供漳州中菲工贸有限公司、黄明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债权为1963255.21元及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崔跃民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