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吴耀波申请执行杨小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耀波,杨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247号申请执行人吴耀波,男。被执行人杨小艳,女。本院在执行吴耀波申请执行杨小艳离婚纠纷一案中,(2017)陕0431民初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31民初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安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