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字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钱浙新与王元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浙新,王元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字2991号原告:钱浙新,女,汉族,1965年4月9日出生,浙江省嵊县人,住库尔勒市。被告:王元丽,女,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甘肃省武山县人,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海,男,汉族,1957年12月4日出生。原告钱浙新诉被告王元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浙新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浙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钱浙新负担。审判员 张剑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