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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117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刘藤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17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以下简称长坑信用社),住所地:安溪县长坑乡长坑街。负责人:朱联福,任长坑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刘藤金,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欧阳小芳,女,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刘藤皮,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刘藤树,男,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刘再法,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与刘藤金、欧阳小芳、刘藤皮、刘藤树、刘再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闽0524民初436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藤金、欧阳小芳、刘藤皮、刘藤树、刘再法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人民币800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执行中,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刘腾金、欧阳小芳名下被查封的房产(安溪县蓝溪国际2号楼104室)正在评估拍卖中,难以及时执结,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4民初4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