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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苏培贵与李俊卿、河南聚鑫伟业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培贵,李俊卿,河南聚鑫伟业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杨小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677号原告苏培贵,女,汉族,1963年7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留群,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俊卿,男,回族,1997年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红艳,河南冠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聚鑫伟业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王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思锋、冯发亮,该单位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杨小蒙,女,汉族,1989年3月22日出生。原告苏培贵诉被告李俊卿、河南聚鑫伟业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杨小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培贵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俊卿、河南聚鑫伟业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杨小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培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培贵撤回对李俊卿、河南聚鑫伟业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杨小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622元,由苏培贵负担。审判员  马清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俊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