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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国权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权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9刑初50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权,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州区,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天津市蓟州区。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在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在本院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国权被控诈骗一案,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5日以津蓟检公诉刑诉〔2017〕50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庆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国权于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伙同李某2(另案处理)冒充女性利用微信,以谈恋爱、一夜情等理由,让被害人发红包、转账的形式骗取被害人张某1、李某1等十人共计人民币9000余元。被告人张国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国权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国权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国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国权与李某2(另案处理)系朋友关系。2015年9月份至2015年10月份,张国权、李某2使用李某2的白色VIVO牌手机,注册了昵称为“萌萌达”的微信号,冒充女性,通过添加附近的人为好友等方式,以借钱、搞对象等名义多次让被害人发送红包或者转账,骗取被害人钱财,后李某2明知张国权继续实施诈骗活动,仍将其白色VIVO牌手机以及昵称为“萌萌达”的微信号、密码提供给张国权使用。截止2016年3月份,张国权伙同李某2骗取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536元、李某1人民币990.57元、谢某人民币753.1元、尹某1人民币585.87元、孙某1人民币2294.98元、刘某1人民币721元、穆某人民币388.88元、张某2人民币900元、王某人民币216.8元、张某3人民币50元,以上共计7437.2元。赃款已挥霍。本案系诸被害人报警而案发,被告人张国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作案工具白色VIVO牌手机现扣押在公安机关。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国权退交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系诸被害人报警而案发,被告人张国权系被抓获归案。2、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当事人的身份情况。3、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张国权使用的白色VIVO牌手机一部。4、微信聊天、微信转账、微信红包记录照片,证实张国权、李某2分别骗取张某1536元、李某1990.57元、谢某753.1元、尹某1585.87元、孙某12294.98元、刘某1721元、穆某388.88元、张某2900元、王某216.8元、张某350元。5、缴款凭证,证实被告人张国权退交了全部赃款。6、被害人张某1陈述:我的微信昵称是“期待”。我通过微信加了一个附近的人,她自称张某4,在广播电视局上班。2016年3月18日中午,她让我给她发一个521元的红包,说自己离婚了想用红包给同事炫耀一下,她再给我发回来。我就用微信转账给她发了。过了一会她说没收到,让我再给她发三个红包,我觉得上当了,让她把红包发回来,她就把我拉黑了。她曾说借我15元的红包,我也发给她了。7、被害人李某1陈述:我的微信昵称是“偶然”。我通过微信加过叫“萌萌达”的好友。她说自己叫张某4,在广播电视局上班。聊天的时候,对方总说家里有事,让我给她发红包,2016年3月6日至3月10日,我共给她转了990.57元。后来我感觉对方是个骗子,就把她删除了。8、被害人谢某陈述:我的微信昵称叫“阿某”。我的微信好友里有一个叫“萌萌哒”的,她自称张某4,在广播电视局上班,已经离婚了。她说她心情不好让我给她发红包,我发了几个,她说一会给我发回来。我陆续给她发了七个红包共计393元,后来她也没有给我发回来。过了几天她又让我给她发个521元的红包,我给她转账400元之后她就不理我了。2016年3月6日至3月10日,我一共给了她793元。9、被害人尹某1陈述:我的微信昵称叫“八撇”,我的微信好友里有一个叫“萌萌达”的人,她自称张某4,在蓟县房管局上班,已经离婚了。她说跟我借一个500元的红包,然后说再给发回来,等我给她发过去之后她就不理我了,一直联系不上了。我一共给她转账550元,第一次是50元,第二次是500元,好像是2016年2月10日转的。10、被害人孙某1陈述:我的微信昵称叫“救赎”,我的微信好友里有一个叫“萌萌达”的人,她自称张某4,在广播电视局上班,已经离婚了,想要跟我交朋友,然后她让我给她发红包。2016年3月20日左右,我给她发过三个红包,第一个200元,第二个199元,第三个52.1元,共计461.1元。转账两次,共计1835元,后来就联系不上了。11、被害人刘某1陈述:我的微信昵称叫“天锥”,我微信好友里有一个叫“萌萌达”的人,她说她叫张某4,在房管局档案室上班。我给她发过两次红包,2016年1月27日,她说买东西钱不够,让我借她200元,说下班还我现金,我下班后因为有事就没有找她要钱,告诉她过两天再说,当天晚上她又给我发信息说她跟朋友一起吃饭,她朋友收到一个521元的红包,让我也给她发一个说是炫耀一下,就将钱还给我。我当时没有那么多钱就没有给她发,转天我给她发了一个,但是她说没有收到,让我再发一遍,我没有理她,后来她把我拉黑了。12、被害人穆某陈述:我的微信昵称叫“VIP9”,我微信里有一个叫“萌萌达”的人,她说在万事兴上班,想跟我搞对象,让我给她发红包。2015年10月份左右,我给她发过两次红包,每次200元,还通过微信转账400元。发完后就联系不上她了。13、被害人张某2陈述:我的微信昵称叫“JOKER”,我微信里有一个叫“萌萌达”的人,自称张某4,在蓟县广播电视局上班。2015年夏天,我给她转过钱,有一次是700元,一次是500元,后来发红包有100元的,也有200元的,还有几十元的,共计2100元,有的记不清了。14、被害人王某陈述:我的微信昵称叫“2020中国人均寿险保费达到4500元/年”,我微信里有一个叫“萌萌达”的人,她自称张某4,是蓟县电视台的主持人。她说给我找工作让我给她发个200元红包,说发完之后去阳光小区找她,我发完之后就去阳光小区找她了,但是却联系不上她了,我意识到被骗了。15、被害人张某3陈述:我微信昵称叫“北方”,我在微信里被一个叫“萌萌达”的人骗了。她自称张某4,在蓟县广播电视局上班,说离婚了跟我借红包再给我发过来。2016年3月12日,我被骗了50元。16、证人张某4证言:我叫张某4,我的微信昵称不是叫“萌萌达”,我的微信好友里没有叫“期待”的。我微信在一年前被盗过,然后我通过客户给找回来了。我申请过两个微信号,第一个被盗过,第二个是平时工作使用的,两个微信号都有我照片。17、证人陈某证言:张国权是我对象韩某2的朋友。他说自己的微信没有绑定银行卡,让我用我的银行卡(卡号62×××40)在微信上给他提现,共计11105元。他是用微信名为“然然”的微信号给我转的钱,我没有问过他转账的钱的来源。18、证人韩某1证言:我和张国权是一个村的,李某2是我师傅,李某2通过我认识的张国权。他们俩在我西七园租房处居住过。以前我听他们俩说过今天挣多少钱啥的,我以为他俩是玩抢红包游戏抢的红包呢,后来他俩被派出所抓走我才知道他们所说的挣多少钱应该是通过设置一个女人的微信号,再用别的女人的头像当照片,冒充照片上的女的跟微信里的好友要红包骗来的钱。我没有和他俩一起用微信骗过别人的红包钱,他们骗到多少钱我不知道。19、证人张某5证言:我是张国权的父亲,他以前在电厂家属院住,现在他在哪我不知道。我现在联系不上他,他母亲也不知道他的下落,我们最近一直都没有跟张国权联系过。20、另案处理人李某2供述:我通过韩某1认识的张国权。我有两个微信号,昵称分别为“别闹腰不行”和“萌萌达”。“萌萌达”这个账号是我注册的,张国权说在微信上冒充女的骗红包好骗,我就用一个女人的微信头像作为“萌萌达”的头像。我编了一个叫“梦瑶”的名字冒充女的和加我的人聊天,说自己在万事兴上班,有加我的人想跟我搞对象我就同意,之后我就以搞对象的名义和对方要红包。我一开始用VIVO牌手机骗,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用苹果手机登录“萌萌达”微信号骗过钱。9月份的时候张国权就将VIVO牌手机和微信号要走了,后我俩就一起用这个号骗,大概在11月份左右,张国权就让我别用“萌萌哒”这个号了,说他骗了一个公安局的,我就没再上过这个号。之后他骗了多少钱我不清楚。张国权分给我310元。21、被告人张国权供述:我的微信昵称叫“然然”,另外一个昵称叫“萌萌达”微信也是我在用,但是该微信号是李某2的。微信头像是李某2弄来的,头像照片是张某4,我们就冒充张某4进行诈骗。之前是李某2自己骗,后来我们俩一起骗过一次,骗了600元,每人分了300元。2015年底至2016年3月份,我把李某2骗人的手机和微信号都要了过来,冒充张某4继续骗钱,共骗了八九千元。我是通过将骗的钱转到“然然”的微信号上,然后再转到陈某昵称为“索爱”的微信号上,由她帮我提现,她不知道我骗钱的事情。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应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数额有误,本院予以更正。被告人张国权利用互联网络多次实施诈骗,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国权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国权退交了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国权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国权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国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国权退交的全部赃款,依法发还被害人张龙海536元、李海涛990.57元、谢永利753.1元、尹东力585.87元、孙宝忠2294.98元、刘建超721元、穆永恒388.88元、张向荣900元、王帝216.8元、张磊50元。三、作案工具白色VIVO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唐树军审 判 员  闵 鹏人民陪审员  马翠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