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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永华与董明、董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华,董明,董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1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永华。被执行人董明。被执行人董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华与被申请执行人董明、董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浑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2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后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执19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红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