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9执6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苏龙线缆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苏龙线缆厂,朱小龙,杨曦文,孙建新,朱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63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XXXX号。负责人顾伯林,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佳,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慧玲,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沪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孙建新,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苏龙线缆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吴娄村*组。投资人朱小龙,厂长。被执行人朱小龙,男,197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杨曦文,男,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孙建新,男,196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朱红玲,女,1974年6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苏龙线缆厂、朱小龙、杨曦文、孙建新、朱红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4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被告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承兑汇票票款本金1946200元,并偿付相应利息(截至2016年2月29日的利息为365954.89元,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本金1946200元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以上合计款项,由被告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82715元;三、若被告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就本案所涉债权(包括诉讼费用)以被告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具体详见编号为苏XXXXXX**、苏XXXXXX**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36万元、510万元优先受偿,如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四、被告吴江市苏龙线缆厂、杨曦文、孙建新、朱红玲对被告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告朱小龙对被告吴江市苏龙线缆厂履行上述第四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六、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980元,由被告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苏龙线缆厂、杨曦文、孙建新、朱红玲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六被告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12849.89元,执行费用2652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六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六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用机器设备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苏龙线缆厂、朱小龙、杨曦文、孙建新、朱红玲银行存款均未果。在房地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孙建新名下有位于吴江区七都镇新村一路北侧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七都XXXXXXXX),发现被执行人朱小龙名下有位于吴江区七都镇富家路丽都花园XX幢XXX室房地产(所有权证号:XXXXXXXX),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吴江区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工业房地产未办理产权登记,本院无法处置。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仍存放于其公司车间内。本院对上述房地产裁定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11日止。本案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裁定对主债务人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等资产进行拍卖。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委托苏州东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资产进行评估。苏州东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机器设备等资产评估价格3701250元。本院将评估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抵押权人)及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对评估结果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对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资产以3701250元为底价进行拍卖的公告。2016年12月2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的竞拍活动中,机器设备等资产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对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资产以2961000元(评估价3701250元*80%)为底价进行拍卖的公告。2016年12月2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的竞拍活动中,机器设备等资产因无人报名再次流拍。至此,对动产标的物进行二次拍卖的法定程序已结束,涉案动产未能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亦不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2961000元接收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资产用作以物抵债。本院裁定对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资产以第二次流拍价2961000元为底价进行变卖。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对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资产以2961000元为底价进行变卖的公告,经过变卖程序的三阶段变卖期间,最终因无人报名于2017年4月7日宣告变卖流拍。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省高院关于司法拍卖中启动第二轮拍卖程序的规定,裁定对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资产以变卖流拍价2961000元为底价进行第二轮拍卖。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对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资产以2961000元为底价进行拍卖的公告。2017年5月4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的竞拍活动中,机器设备等资产因无人报名致使第二轮(第一次)拍卖流拍。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对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资产以2368800元(变卖流拍价2961000元的80%)为底价进行拍卖的公告。2017年7月13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的竞拍活动中,机器设备等资产因无人报名致使第二轮(第二次)拍卖流拍。流拍后抵押权人及其他债权人均未提出以物抵债申请。被执行人孙建新、朱小龙名下的房地产由本院另案处置,待处置变现后本案参与分配。本案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苏龙线缆厂、朱小龙、杨曦文、孙建新、朱红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执、车辆查询回执、苏州东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拍卖标的物情况调查表、拍卖公告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主债务人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资产经本院拍卖、变卖、第二轮拍卖后仍未能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孙建新、朱小龙名下房地产由本院另案处置,待处置变现后本案参与分配。此外,本案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民初445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长安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代理审判员  朱应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嵇浩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