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廖军健、伍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威,廖军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90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威,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2011年2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1年9月30日刑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被告人廖军健,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2016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1日被羁押,同年6月1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6月24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6月26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威、廖军健犯盗窃罪,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伍威、廖军健经共谋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妇幼保健院门口附近,趁无人看管之机,共同将被害人冷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嘉隆牌JL150T-3型摩托车盗走,后将其销赃。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2520元。2017年6月11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廖军健家中将其抓获;2017年6月26日公安民警在西山坪强制戒毒所将被告人伍威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威、廖军健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伍威、廖军健均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伍威、廖军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威、廖军健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廖军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伍威、廖军健共同退赔经济损失2520元,予以返还被害人冷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利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