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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华滋中旺联众房地产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华滋中旺联众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026号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法定代表人:雷恩,执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芳、孙中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富阳华滋中旺联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376号。法定代表人:董大根。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华滋中旺联众房地产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 判 长  张书青代理审判员  毛林斌代理审判员  孟焕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凯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