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3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姜云琴与乔均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云琴,乔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1号申请执行人:姜云琴,女,1957年3月1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身份证号码:210225195703150460。被执行人:乔均成,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云琴与被执行人乔均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2017年7月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