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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0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崔红梅与徐亚龙、谢秀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红梅,徐亚龙,谢秀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0016号原告:崔红梅,女,1967年5月5日出生,朝鲜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徐亚龙,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被告:谢秀梅,女,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原告崔红梅诉被告徐亚龙、谢秀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崔红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红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方 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巧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