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民终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成刚与王廷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成刚,王廷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1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刚,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义,男,住黑龙江省肇州县肇州镇爱国街二委**组**号。(由肇州县总工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廷福,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李成刚因与被上诉人王廷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1民初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成刚于2017年7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成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成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李成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吉东审判员 刘清贤审判员 张 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利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