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4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清支行、曹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清支行,曹金龙,江西景立实业有限公司,许伏英,曹珠仔,叶春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4执3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清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凤凰大道19号,组织机构代码16145146-X。负责人黄坚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曹金龙,男,汉族,1985年2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信州区。被执行人江西景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信州区紫阳大道3号3幢2-2。法定代表人俞逾,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许伏英,女,汉族,1962年8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信州区。被执行人曹珠仔,男,汉族,1956年11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被执行人叶春晖,女,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司三清支行与江西景立实业有限公司、曹金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7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饶中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以(2016)赣1124执3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曹金龙位于江西省信州区三清山中大道188号带湖花城一期16栋2号(房权证30××48)、信州区紫阳大道3号紫阳名邸3幢2-1(房权证30××46)、信州区紫阳大道3号紫阳名邸3幢2-2(房权证30××44)、信州区紫阳大道3号紫阳名邸3幢2-3(房权证30××45)的房产。案件在执行中,因该被查封房产已经过三次流拍,现本院决定对该被查封房产予以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曹金龙所有的位于江西省信州区三清山中大道188号带湖花城一期16栋2号(房权证30××48)、信州区紫阳大道3号紫阳名邸3幢2-1(房权证30××46)、信州区紫阳大道3号紫阳名邸3幢2-2(房权证30××44)、信州区紫阳大道3号紫阳名邸3幢2-3(房权证30××45)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俊平审判员 余良军审判员 程机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玉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