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昱良与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昱良,邓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345号原告:陈昱良,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邓虎,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昱良诉被告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昱良未按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司法求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 令审 判 员 罗 贝人民陪审员 张双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思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