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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超、王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王兵,童有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795号申请执行人:王超,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王兵,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住滁州市定远县;被执行人:童有先,男,汉族,1971年9月27日,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王超与王兵、童有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兵、童有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张承槽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