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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4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4598王华东与石长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东,石长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4598号原告:王华东,男,194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告:石长云,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原告王华东与被告石长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华东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华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东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王华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吴瑶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