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宜春与王德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宜春,王德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2503号原告王宜春。被告王德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宜春诉被告王德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宜春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公告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南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