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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宜春与王德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宜春,王德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2503号原告王宜春。被告王德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宜春诉被告王德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宜春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公告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南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