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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执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信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佳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信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佳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兵,吴亚玲,张旭琴,金东胜,金华市君澜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2372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信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镇北功能区3幢二楼,组织机构代码:072862320。法定代表人张一为。被执行人金华市佳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春晖路338号,组织机构代码:551759830。法定代表人金东胜。被执行人盛兵,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吴亚玲,女,1977年6月14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张旭琴,女,1967年8月25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金东胜,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金华市君澜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南街1388号(天龙南国名城1幢105、106、301、401、501、601、701室),组织机构代码:063190374。法定代表人盛兵。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信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市佳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兵、吴亚玲、张旭琴、金东胜、金华市君澜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09052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用5000元、诉讼费用325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金华市佳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兵、吴亚玲、张旭琴、金东胜、金华市君澜大酒店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法院“点对点”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本院进行了查封,因有抵押权存在,已移交婺城法院处置;通过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本院对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回告,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茂弟审 判 员  吴根华代理审判员  许长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来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