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10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深圳鼎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孔长江、深圳新歌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鼎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孔长江,深圳新歌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0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鼎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村埔夏路42号4楼,组织机构代码326258167。法定代表人:彭定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长江,男,汉族,1987年12月11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新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新东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34975645X。法定代表人:邵同旺。上诉人深圳鼎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长江、深圳新歌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3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鼎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预交上诉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鼎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武 永 庆审判员 聂 效审判员 吴 春 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斌(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