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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素霞与秦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素霞,秦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1623号原告:杨素霞,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被告:秦风玲,女,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原告杨素霞与被告秦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杨素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素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晓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佩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