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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合美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万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合美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889号原告:攀枝花合美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贤家新区A-01号地块合美金熙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0761455996。法定代表人:吴隆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万英(特别授权),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系该公司客服部领班,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万吉,女,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攀枝花合美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合美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以实现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合美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且出于自愿,未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合美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攀枝花合美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锡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