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03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伟星诉被告永康市健之行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星,永康市健之行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1050号原告:郭伟星。被告:永康市健之行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永接。本院受理原告郭伟星诉被告永康市健之行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郭伟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伟星负担。审 判 长  孙黎丽人民陪审员  熊其生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贺春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