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刘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刘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165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19736J。负责人王晓永,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翠林,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余兴,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萍,女,汉族,1963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刘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萍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刘萍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6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承担。审 判 员 吕荣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王 飞书 记 员 马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