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2745常州市沃尔德绝缘电器有限公司与东电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沃尔德绝缘电器有限公司,东电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民初2745号原告:常州市沃尔德绝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区凤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71386031M(1/1)。法定代表人:朱剑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琴芳,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电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经济开发区白云源东路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56710183R。法定代表人:陈汉石。原告常州市沃尔德绝缘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东电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州市沃尔德绝缘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琴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电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州市沃尔德绝缘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003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8月与被告发生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电器绝缘件,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货物并开具了全部的增值税发票,被告一直未付款,经对账确认,截止2017年4月18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4003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东电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常州市沃尔德绝缘电器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往来询证函、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原告向被告供应电器绝缘件,货款共计240030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三张增值税发票。2017年4月18日,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往来询证函上盖章,确认结欠原告货款240030元。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原告提供的往来询证函及增值税发票等证据证实能够证实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4003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在确认结欠金额后,并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东电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州市沃尔德绝缘电器有限公司货款24003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2元减半收取2451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4221元,由东电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常州市沃尔德绝缘电器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梅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