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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3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军与被告候贻山、被告姚海源、被告阜新嘉朋冷藏货运公司、被告富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候贻山,姚海源,阜新嘉朋冷藏货运公司,富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933号原告:李军,男,1977年10月27日生,满族。被告:候贻山,男,1973年4月18日生。被告:姚海源,男,35岁,住阜新市太平区。被告:阜新嘉朋冷藏货运公司。被告:富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原告李军与被告候贻山、被告姚海源、被告阜新嘉朋冷藏货运公司、被告富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请求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汉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 杨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