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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袁江与袁二雷、郭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江,袁二雷,郭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11执735号申请执行人袁江,男,1988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袁二雷,男,1980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郭红,女,1981年2月28日,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申请执行人袁江与被执行人袁二雷、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311民初5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江于2017年1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江与被执行人袁二雷、郭红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袁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袁江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苏1311民初5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晓亮执行员  袁 丁执行员  宋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