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10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伊兰盛世(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伊兰盛世(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0549号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1208室。法定代表人:丁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宏霞,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兰盛世(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256号A315室。法定代表人:李士武,总经理。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兰盛世(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伊兰盛世(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已交纳)。审 判 长 郝婷婷审 判 员 封 瑜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 黛 百度搜索“”